健康權是公民生存發展的基礎性人權,“投資于人”是新時代高質量發展的題中之義與重要支撐。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立足中國式現代化全局,明確“堅持投資于物和投資于人緊密結合”,將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戰略支撐,為健康中國建設注入全新理論遵循。筑牢健康權保障的制度根基,唯有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明確價值導向、構建保障路徑、推動政策落地、完善權利救濟渠道,才能讓“投資于人”的價值導向轉化為全民健康權保障的實際成效,為健康中國建設和人口高質量發展筑牢法治根基。
以“投資于人”錨定健康權法治保障價值導向
“投資于人”是把人的發展、人的健康、人的權利放在發展布局的優先位置,從“以物為本”的傳統發展思維,轉向“以人為本”的現代治理理念。在健康權法治保障領域堅持這一導向,意味著法治建設不再局限于事后規范、被動約束,而是向前延伸、向源頭覆蓋,將健康價值、權利理念、公平原則貫穿于立法、決策、執行與監督全過程。以“投資于人”錨定健康權法治保障價值導向,一是要確立權利本位的法治立場。健康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與不可剝奪性,法治保障必須以尊重和維護公民健康權益為根本遵循。二是要強化人民至上的價值追求。健康權法治保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始終是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健康問題。三是要堅守公平正義的法治底線。以投資于人推進健康權法治建設,必須著力縮小城鄉、區域、群體之間的健康服務差距,通過制度安排保障弱勢群體、困難群眾、農村居民等重點人群的健康權益不受侵害、不被忽視。以“投資于人”錨定健康權法治保障價值導向,是理念之變、方向之變。它要求健康法治建設從工具理性走向價值理性,從被動應對走向主動保障,為后續制度體系構建、政策落地實施與權利救濟完善奠定堅實的價值基礎,也為健康中國建設與高質量發展提供持久、穩定、根本的法治支撐。
以“投資于人”構建健康權法治保障體系
“投資于人”將人的健康發展貫穿公共治理全過程,這就要求健康權法治保障體系要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實現從“疾病救治”向“全生命周期健康守護”的轉型。同時,按照“適度法典化”原則,啟動衛生健康法典編纂工作。一是以《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為核心,統籌推進健康領域立法體系完善,既要整合現有單行法資源,破解條款交叉、標準不一的碎片化問題,又要加快數字醫療、老年健康、托育服務等新興領域與薄弱環節立法,從而實現健康領域法律的內外統一,填補法律漏洞,構建覆蓋全民、貫穿全周期、涵蓋全領域的健康權保障法律框架。二是完善數字健康立法,明確健康數據收集、使用、共享的法律邊界,界定算法診療、AI醫療的民事與行政責任,填補新興領域法治空白。三是完善健康權的憲法保障機制,明確健康權的憲法基本權利屬性,將健康權保障納入合憲性審查范圍,確保所有健康領域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符合憲法原則,從根本上筑牢健康權法治保障的根基。健康立法要突出普惠性與兜底性,明確政府在健康服務供給、特殊群體保障中的法定責任。同時,要推動健康法治理念融入治理實踐,將健康權保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強化各級政府和部門的法治意識,讓“投資健康就是投資未來”成為治理共識,以制度設計為“投資于人”筑牢健康權保障的法治根基。
以“投資于人”推動“健康融入萬策”落地見效
“健康融入萬策”是“投資于人”健康權保障從源頭發力的關鍵舉措,其落地生根離不開法律制度的固化與支撐。一是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確立為各級政府的法定義務,通過完善配套法規制定全國統一的健康影響評估實施規范,將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生態環保、城鄉建設等涉及人群健康的重大政策、重點工程項目,全部納入“應評盡評”范圍,把健康影響評估作為法定前置程序,從決策源頭防范健康風險,杜絕健康考量被經濟發展等目標邊緣化。二是明確部門權責,構建政府統籌、衛健委牽頭、多部門協同的實施機制,將健康融入要求納入各部門履職清單與績效考核,打破部門壁壘,實現政策起草與健康評估“同啟動、同推進、同完善”,讓健康促進從衛健部門的“單一責任”變為各部門的“共同責任”。三是將健康融入要求延伸至基層治理末梢,明確基層公共衛生部門法定職責,鼓勵公眾參與健康決策與監督,強化健康影響評估執行的剛性問責,對未評先批、評而不用等行為依法追責,輔以社會監督、公示公開等機制,讓每一項公共決策都經過健康“體檢”,讓健康優先原則真正貫穿公共決策全流程,以政策融貫為“投資于人”夯實健康權保障的基礎。
以“投資于人”筑牢健康權保護屏障
權利救濟是“投資于人”健康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唯有構建便捷、高效、多元的司法保障體系,才能讓健康權在受到侵害時得到及時有效維護。一是健全健康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完善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與訴訟的銜接機制,在基層醫療機構、社區設立健康權糾紛調解點,降低群眾維權成本,實現小事不出社區、大事不出基層。二是建立健全健康權公益訴訟機制,明確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在公共衛生安全、環境污染致群體性健康損害、虛假醫療廣告等領域的原告資格,實現對集體健康權的特殊保護,彌補個體維權的局限性。三是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統一數字醫療、新型醫療損害等新型糾紛的裁判規則,通過典型案例發布規范司法實踐,提升健康權司法裁判的專業性與權威性。四是健全績效評價機制。制定健康投資績效評價條例,建立以健康素養提升、健康公平、群眾滿意度等為核心的量化指標體系,將評價結果與政府考核、醫保支付等掛鉤。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加強社會與輿論監督,確保健康投資效益最大化。同時,強化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的兜底作用,為老年人、殘疾人、低收入群體等健康權維權弱勢群體開辟“綠色通道”,實行優先受理,解決其舉證難、維權難等問題。通過織密司法救濟網絡,讓司法成為健康權保障的堅強后盾,以公正司法為“投資于人”筑牢健康權最后屏障。
堅持以“投資于人”統領健康權法治保障,既是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內在要求,也是新時代法治為民理念的具體實踐。唯有始終把人的健康權益擺在優先位置,以價值導向引領制度完善、以法治剛性護航權利實現,才能讓“投資于人”的價值導向轉化為全民健康的實際成效,讓每個公民都能在法治的守護下享有健康發展的權利,為健康中國建設注入持久法治動力,為民族復興奠定堅實健康根基。
本文系安徽省哲學社科規劃一般項目“健康中國背景下健康權憲法保障研究”(批準號:AHSKY2023D138)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單位:安徽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安徽中醫藥大學研究基地)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