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不是和稀泥,而是要在法理情之間找到平衡點。”這句話,在那曲市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中間,已然成為一種共識、一把標尺。
在平均海拔4500米的藏北高原,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矛盾糾紛一旦產生,群眾維權成本極高。若調解淪為“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不僅解不開“法結”,更化不了“心結”。
那曲市中級人民法院立足高原實際,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繼承和發揚“馬錫五審判方式”,深耕“羌”調解司法品牌,總結出“羌‘三顧九步’工作法”:一顧宣傳引導,從“宣理念、培意愿”兩步著手,下好糾紛調解先手棋;二顧實質化解,從“述糾紛、找焦點、講情理、釋法理、攻癥結”五步著手,建立糾紛調解“終點站”;三顧長治長效,從“促履行、推治理”兩步著手,彰顯司法能動新作為。
“羌”字,既取藏語“和諧”之音,又暗合藏北“羌塘”廣袤無垠之形。在這一理念指引下,那曲市各級人民法院構建起覆蓋訴前、訴中、訴后的全流程調解體系,用一個個真實案例告訴群眾:“羌”調解,如羌塘大地般納百川、容萬物,又像酥油茶般潤心田、融隔閡。
在比如縣人民法院,一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辦理曾一度陷入僵局。原告因眼部受傷,情緒激動難以平復:“眼睛受傷對我以后的生活影響很大,這輩子都……”話沒說完,早已哽咽。被告雖認罪認罰,卻因經濟條件所限,面對高額賠償望而卻步。這起案件,如果簡單地讓被告少賠一點、原告忍一忍,看似結案,實則埋下更深的怨氣。
承辦法官遵循“羌‘三顧九步’工作法”,采取“背對背”方式分別疏導。先共情安撫原告:“我們非常理解您的痛處,但合理訴求更需要理性表達。”再向被告釋明法律:“主動賠償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爭取諒解、重歸社會的契機。”法官還引入專業人士解讀傷情,結合當地生活水平逐項核算賠償標準,提出“分期賠償+勞務補償”的靈活方案。這不是無原則的妥協,而是在法律框架內、尊重事實基礎上尋找最大公約數。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被告當場支付首期款項,原告出具諒解書。一紙和解,解的是“法結”,更是“心結”。
同樣,在嘉黎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馬匹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以7.2萬元售出馬匹后,被告則以馬匹存在健康問題為由拒絕足額支付。此類涉牧民生產資料的交易糾紛,處理不當則會直接影響群眾切身利益。
法官在調解中發現,雙方爭議焦點實為交易規范缺失,未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質量標準、約定驗收期限。通過“羌”調解具體方法,法官展示類似判例,引導雙方認識到:“口頭約定在法律上同樣有效,但書面合同能更好保護雙方權益。”一番話說得被告心服口服,最終被告同意分期支付6萬元,并承諾今后交易“先簽合同后付款”。在傳統交易向現代市場轉型的高原地區,這樣的調解不僅是糾紛解決手段,更是一堂浸潤契約精神的普法課堂。
而在聶榮縣人民法院調解室里,一起拖欠貨款的糾紛差點讓多年鄰里情毀于一旦。小商戶因被告長期拖欠貨款憤而起訴,被告卻因資金周轉困難陷入窘境。調解現場,被告攜年邁父母到場道歉:“實在對不起,不是不想還,是真拿不出錢。”老人哽咽著說:“就算砸鍋賣鐵,也會把錢還上。”法官沒有急于裁決,而是先讓雙方把心里話都說出來。原告哭訴“小本生意經不起拖欠”,被告坦言“資金周轉不開實在無力支付”。
隨后,法官提出“部分現金+分期償還”方案,并明確告知后期法官會監督執行。被告當場支付時,原告拍了拍他的肩膀:“行了,這事翻篇了。”法官表示,在熟人社會里,調解要真正發揮作用,守住法律底線是前提,修復社會關系才是更長遠的落腳點。
一樁樁“小案”連著民心,一次次調解彰顯擔當。那曲市各級人民法院正不斷詮釋“羌”調解的深刻內涵,尋求“案結事了人和”最優解,法理情交融守護羌塘草原的和諧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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