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召開第二批行政審判行政復議典型案例發布會,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導、規范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記者整理區司法廳公布的5起行政復議典型案例,達到以案說法、以案普法效果。
行政復議憑借方便群眾、快捷高效、方式靈活的制度優勢,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渠道。據了解,該5起行政復議典型案例覆蓋行政處罰、工傷認定、行政協議等類型,涉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領域,以“實質性解紛”實踐,彰顯行政復議在多元爭議調處中的示范價值。
案例一
行政處罰當守過罰相當原則
案情梳理:某公司因鍋爐廢氣排放超標,被某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處罰。2024年,檢測機構發現該公司廢氣中顆粒物和氮氧化物濃度超出國家標準,生態環境局立案調查后,履行告知、聽證程序并作出處罰決定。公司不服,于2024年11月4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
審理結果:復議機關審理查明,根據《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該公司兩年內無違法記錄,應適用“等級1”裁量標準,但生態環境局錯用了“等級2”標準,違背過罰相當原則。據此,復議機關依法撤銷原處罰決定,糾正了裁量基準適用錯誤。
典型意義:此案彰顯了行政執法需兼顧嚴格與合理。復議機關通過糾正裁量偏差,既維護了生態環境執法權威,又保障了企業合法權益,為規范執法裁量、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重要指引——行政處罰必須精準匹配違法情節,方能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案例二
工傷認定爭議 行政復議實質化解
案情梳理:項某系某集團有限公司員工,2023年11月17日晚下班時,因工地食堂無飯菜,與工友步行前往附近唯一可用餐的村子,途中遭遇車禍,當晚經搶救無效死亡。其父親次年申請工傷認定,某市人社局以不符合條件為由不予認定,家屬遂申請行政復議。
審理結果: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項某下班用餐系為滿足日常工作生活需求,行程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內,且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符合工傷認定情形。最終依法變更決定,認定項某所受傷害為工傷(亡)。
典型意義:工傷認定是行政爭議易發領域,且關乎勞動者切身權益,本案通過行政復議“變更決定”機制,避免程序空轉,既糾正原行政行為偏差,又實質化解爭議,彰顯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為工傷認定類糾紛解決提供示范——精準適用法律,才能讓權益保障落到實處。
案例三
行政協議爭議 復議調解破九年僵局
案情梳理:日某與某市自然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后,因該局未拆除地塊變壓器,日某拒付出讓款,該局以“未履約”為由解除合同,日某申請行政復議。
審理結果:復議機關細查協議履行細節,研究起草調解方案。經聽證調查、釋法說理,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化解持續9年的行政爭議。
典型意義:本案彰顯行政復議制度優勢:新修訂《行政復議法》將行政協議爭議納入受案范圍,復議機關通過全維度審查、針對性調解,既保障公共利益,又維護企業權益,為長期行政協議糾紛“實質解紛”提供樣本,詮釋了行政復議“定分止爭”的核心價值。
案例四
行政執法失序 復議糾偏守程序
案情梳理:某公司2016年受讓55019㎡國有建設用地,卻逾期多年未開工。2024年,某市自然資源局以“閑置超兩年”為由,作出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該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審理結果:復議機關查明,自然資源局作出重大處罰時,未報請本級政府批準,也未履行法制審核程序,違反《行政處罰法》及地方執法規定。因程序違法,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該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本案印證“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前提”:重大行政執法須經法制審核等法定流程,復議機關以糾錯倒逼規范,守護“程序合法”底線,讓行政執法既剛正又合規。
案例五
復議信訪銜接 和解破局解紛擾
案件梳理:趙某某因委托律師未及時申請財產保全,致其21.34萬元勝訴債權落空,投訴某市司法局后被處罰,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案件轉入行政復議。
審理結果:復議機關聚焦“債權未實現”核心訴求,通過聽意見、開協調會,促成雙方溝通和解,趙某某主動撤回復議申請。
典型意義:此案打通復議與信訪銜接通道,以和解機制高效化解爭議,實現行政、民事糾紛“一攬子”解決,為多元矛盾調處提供示范——行政復議柔性解紛,讓維權更高效、更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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